中欧国际金融投资促进会章程
China Europe Int’L Financ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欧国际金融投资促进会(China Europe Int’L Finance Invest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IFIA),是以促进亚欧及大中华地区金融发展及交流的非赢利性的金融协会组织机构,由中欧国际金融资本集团、世界商务策划师联合会(WBSA)、中国经营决策科学院(CMDAS)、中欧国际管理学院(CEIMC)、中欧国际金融学院、中欧国际投资基金会、中欧国际企业家俱乐部、中国经营决策科学院亚太投资研究中心、CEIMC国际投资分析中心等管理研究咨询机构、高等教育机构、金融投资机构和亚欧地区部分企业等联合发起成立,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欧国际金融投资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遵守中国社会的道德风尚。
第二条:促进会的宗旨和发展目标
服务宗旨:凝聚团结全球实业界、金融界的金融力量,提升全球实业界、金融界的管理思想与金融素质,推动实业界、金融界的全球性金融平台的建设, 促进实业界、金融界在金融领域的文化、项目、人才的交流及合作。根据亚欧大陆地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联合多种形式的企业和金融、投资机构,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推动各种经济要素的资本化、商品化、产业化、全球化,优化资金效益,以促进社会经济进步。
发展目标:促进会将全力协助大中华地区在金融领域的改革及发展。本促进会积极推动亚欧地区和大中华地区之间的金融相关领域的文化和商机(融资,项目等)的交流与合作, 并协助增进国际实业界、金融界的多层次交流与合作。并通过多元化运作方式为会员提供学术研究、商业运作、管理咨询、教育培训、职场交流、会务展览、项目合作、出版、文娱等交流合作的强大平台,并借此平台建立和拓展全球化的金融人脉,加强协会会员的集体荣誉感与归属感,提高会员企业投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
第三条 促进会实行独立核算。促进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与会员无关。
第四条 本促进会的中国大陆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促进会主要从事以下各项业务:
一、整合全球范围内的政府、金融、投资、科研、教育、贸易促进资源,为世界各地区的合作提供咨询、服务;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全球性的金融服务、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
二、组织世界范围内的学术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全球部分地区的金融、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促进方式、方法的改进;
三、开展协调中外企业、金融机构在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关系, 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经贸机构、金融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运作各类中外企业经济文化交流活动,策划、组织、举办高端出访、中外商务考察、国际大型会展组织、国际、投资洽谈、企业融资、政企对话等活动;
四、为大中华地区的政府机构和企业界、金融界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资本运作平台、整体金融服务、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提供公司上市、融资、并购、重组服务,举办投资洽谈会、研讨会,策划并实施评选与推荐活动;
五、探索引导和推动的金融投资服务机构的发展,倡导金融投资领域的创新实践和理论总结。积极参与倡导推动企业界利用多种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与产业的发展和成长。
六、宣传会员企业的成就,扩大其影响,提高其知名度,推广和宣传中外企业家以及企业的管理经验、经营业绩与突出成果;组织和举办各类论坛和专题研讨活动推动中外企业家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七、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金融投资方面的专业化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组织金融投资、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工作。开展各类专业活动,编辑出版和发行有关经贸发展、国际金融、投融资运作、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八、协助会员单位办理投资项目、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用诉讼和调解的方式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各种投资项目、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九、综合协调金融投资领域的国际化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跟踪观察国际相关组织的发展趋势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深入研究中外跨国公司及其全球经营动态,加强与中外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为各国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提供相关政策信息、路径设计、战略选择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十、其他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促进会采用会员制组织方式。
第七条 促进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机构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以欧亚各国各行业中的代表性企业和有代表性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为主,同时也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营利组织和部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科研机构,以及政府组织、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行业协会等各类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可以委派一名主要负责人担任促进会的理事。
机构会员:以多种形式参与各类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各类企业,提供股权、债权投资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行业的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银行、证券、租赁、担保、信贷、信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机构会员。
个人会员:以多种形式参与各类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各种自然人,包括各种组织机构的法人代表。
本促进会还设有特邀荣誉理事,特邀荣誉理事由关心、支持促进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八条 促进会对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团体会员单位入会,须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须经促进会常务理事推荐,由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团体会员退会和特邀理事、荣誉理事退会,只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并由促进会会员部向促进会主任办公会通报备案即可。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经促进会监事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单位从事违法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三、有诋毁促进会的言行,给促进会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会员级别的权利;
二、享有参与促进会活动的权利;有权参加促进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促进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免费获得促进会会刊、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类公益和非营利活动等
三、高级会员、理事会员有获得会员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促进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缴纳数额由促进会理事会议决定;
二、积极参加促进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会员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并及时更新;如所在机构及职务等会员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促进会对会员资料更新;
四、会员不得以促进会名义或利用其会员资格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促进会和其他会员权益的活动;
五、会员自觉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可泄露促进会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促进会的形象和利益;
六、会员应支持、协助、配合举办促进会的活动;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
七、会员应为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与帮助;
八、会员如给促进会、其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会员的入会与会籍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直接递交或通过促进会的官方网址登录填写);
二、团体会员需经两位理事会员推荐;
三、经促进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获取会员证(卡),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会籍管理:
一、会员会籍为年会籍制,会籍不可转让;
二、会员会籍到期后2个月内不续缴会费,则失去会员资格,恢复会员资格需重新提交入会申请;
三、凡触犯国家法律的会员,会员单位应于1个月内选派新的自然人会员,变更会员注册信息,会员资格可保留;
四、凡公开宣布破产的机构会员单位,将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促进会可以予以除名;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卡。
第六章 会费的缴纳
第十四条:会费的缴纳
个人会员年费为1.8万元人民币;
机构会员年费为3.8万元人民币;
团体会员年费为4.8万元人民币;
理事会员年费最低为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会员会费需一次缴清,不可退回。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促进会管理机构
促进会管理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有决策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成员有议事权。
第十七条:促进会设有秘书处,秘书处是俱乐部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下设有综合办公室、会员推广中心、会员服务中心、项目运营部、重点投资项目储备库、金融研究院、活动基地管理中心、论坛会议中心、金融投资商学院、分支机构管理中心、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部等部门,分别负责促进会运营和会员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各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促进会副秘书长提名,秘书长任命。
促进会同时设有专家顾问团,由业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为促进会各类会员提供各级别的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议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的决议为有效决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促进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秘书处的正副秘书长;
三、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四、聘请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顾问;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对促进会的重大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促进会的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1至3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是促进会的第一负责人,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和促进会监事长、副监事长、主任、常务副主任;
二、根据主任办公会议提名,确定专家委员会人选;
三、授权理事长根据主任的提名,委任促进会副主任;
四、确定促进会办事机构;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审议促进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促进会的一般变更;
七、提出下届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候选人及名誉理事长、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人选;决定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促进会设秘书长办公会,其成员包括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1-3人、副秘书长8-10人。秘书长办公会在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促进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审议促进会工作报告;研究制定促进会工作计划;审批团体会员、特邀荣誉理事入会;推荐顾问、专家人选,对促进会各级领导任免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促进会设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各一名、顾问若干名,聘请关心、支持促进会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的行政公务人员以及资深专家领导担任,其职责是对促进会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设可根据需要,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省级分会,省级分会的机构建制与活动章程原则上可以参照本章程的基本精神设计。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的资产由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及社会各界的赞助构成,归促进会社团所有。促进会的全部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促进会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付给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在章程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单位和欧亚地区的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四、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经费的用途:
一、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二、购置办公家具、设备;
三、支付办公用房的房租和其它办公费用;
四、支付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工资;
五、其他正当支出。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建立健全的财会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九章 终 止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中欧国际金融投资促进会(CEIFIA)
2011年2月8日